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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