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入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消化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取消、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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