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栏 > 收费标准
《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浙质财发〔2008〕303号)
时间:2017-12-05   来源: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作者: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浏览量:6036
时间:2017-12-05  来源: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浏览量:6036 

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方针,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结合质监系统实际,省局决定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属省级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收费一律暂停收取。具体收费项目有: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发证费(含证书费);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含证书费);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发证费(含证书费);

   4、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费(含证书费);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二、对各级质监部门及所属技术机构收取的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暂停收取或一定幅度减免:

   1、对城乡农贸市场固定摊位的计量器具检定费暂停向经营户收取;

   2、对150项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减免10—30%(具体详见附件);

   3、对企业申请(含复查)工业产品、食品(含相关产品)许可证进行的产品检验检测的,所有收费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免20%; 

   4、对企业起重机械、锅炉二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减免15%;  

   5、对企业起重机械、锅炉二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费减免15%;

   6、各类面向企业的涉及安全作业的培训班收费减免20%。

   三、对涉农企业的经营服务费减免50%。

   四、停收和减免期限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时间暂定半年。如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期限执行。

   五、各级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同时,要遵守国家各项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利用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管理职权对企业强制服务和收费。以上收费停收或减免后,各级质监部门仍要认真履行职责,讲求服务质量,提高检测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执行不力或违反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地址:湖州市安吉路299号 . 盛情等待您的到来

Copyright©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浙ICP备07506937号-1 浙公网安备 33059102000215号

业务联系电话

0572-2523107

申诉投诉电话

0572-2523106